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日期:2022-04-07来源:本站原创点击:17152 字号:

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2022年3月25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大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方勇所作的《关于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宪法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县人大常委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工作实效,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为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学习宣传,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监察院、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各乡镇人大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入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提高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拓宽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渠道,提升社会公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晓度、关注度、参与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备案审查社会氛围,确保备案审查工作为依法治县、依法行政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制发质量,规范报备程序,夯实备案审查工作基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各乡镇人大要依据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和报备工作,严格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有效防止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适当情形,从源头上确保和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要依法落实规范性文件报备主体责任,对于制定需要依法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时限、要求和程序报送备案,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迟报、漏报等现象。要认真落实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不适当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纠正并重新报送备案。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备制度,加强对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

三、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制度落实,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化、规范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相关制度机制,健全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定期公布、备案审查联动等制度,切实抓好制度落实,在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中进一步加强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加大审查纠正力度,增强工作合力。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要加强对乡镇、县级对口联系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避免扩大部门权限、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队伍建设,注重学习培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各乡镇人大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充实备案审查力量。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方法,加强备案审查人员培训,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平台智能化、信息化优势,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能。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效果评估制度,每年对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检查,落实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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