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办法
(2021年5月2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姚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改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工作,提高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由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查出问题较多、整改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应当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人员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部门和单位的名单中,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部门和单位,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作为年度测评对象,年度测评对象不少于3个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具体包括5个方面: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成效;
(二)尚未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完成时限;
(四)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整改长效机制的对策措施;
(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采用电子或票决测评方式,以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测评。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的程序
(一)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制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工作方案,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实施。
(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
(三)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被测评部门和单位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被测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被测评部门和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被测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组会议上分别对被测评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在本次联组会议上公布。被测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联组会议。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的认定
满意票数超过出席人数半数的(含半数),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出席人数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含半数),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出席人数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的运用
(一)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反馈,并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的组成部分,一并转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测评部门和单位应继续整改,并在下一年度5月份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对继续整改情况报告应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测评结果虽然为满意或基本满意,但不满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含三分之一),被测评部门和单位应继续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整改情况。
(二)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及时报告县委,并向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三)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及时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加强与县审计局和被测评部门单位的协调联系,确保满意度测评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审计局和被测评部门单位应配合支持满意度测评工作,及时向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有关整改情况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