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3-07-27来源:转载点击:12096 字号:

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1995531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15次会议通过,1998529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3次会议修订200745日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本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法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为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情况时,可以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

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履行职责。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每次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议案,应将议案一并印发。临时召开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各工委(室)主任、副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内容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州、县人民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按照有关会议纪律要求旁听会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可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和专项报告进行审议时,应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决定组织跟踪检查;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向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所提议案人说明。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审议的议案,应向提议案单位作说明,或者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

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  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应当提交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列入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命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若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列入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上一年度12月份向主任会议提出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大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文本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县长或副县长、院长、检察长作报告。因特殊原因县长或副县长、院长、检察长不能到会时,应当书面请假,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委托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副院长或副检察长代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由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审议意见。对报告是否作决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决定作决议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与有关工作委员会或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对报告作出审议意见的,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审议意见,由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和办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每年7月至9月期间,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县级地方财政决算的说明,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财政决算草案,并对是否批准决算作出决议。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必要时,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县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说明,审查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规划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上一年度12月份向主任会议提出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工作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组织,由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七条 人大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一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乡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审查、撤销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三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九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五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四十九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章 选举和任免

第五十一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审议决定补选出缺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有关事项报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五十二条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换届选举工作,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任命选举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负责新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上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下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时间及有关会议事项。

第五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补选本选区出缺的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罢免本选区的个别代表,并报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或者罢免事项,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交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原选区选民依法进行补选或者罢免。

第五十四条 其他任免工作按大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电子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十七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决议及需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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