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评办法
(2023年11月29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代表履职考评,是增强代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群众意识的有力举措,是提高代表自我约束,调动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履职尽责积极性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全面落实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期内的县人大代表,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考评办法。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分值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四个部分,满分为100分(不包含加分项,见附件《大姚县人大代表履职考评标准》)。
(一)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情况
1.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及代表团会议和分组审议情况;
2.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及代表团会议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并发表意见建议情况;
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
1.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及参加其它各种会议情况;
2.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情况;
3.参加各类各级代表履职培训学习情况;
4.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5.联系选区选民的情况;
6.按照安排完成代表年度述职评议情况。
(三)代表做好本职工作,服务社会的情况
1.做好本职工作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
3.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情况。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填写《代表履职手册》,及时记录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履职手册作为履职考评的依据之一。
履职手册记录的内容:
(一)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二)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情况;
(三)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呼声情况;
(四)其他履职情况。
第三章 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代表履职考评工作在大姚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考评标准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具体组织实施,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做好配合。
第七条 代表履职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汇总代表各个方面的考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八条 代表年度履职考评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核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通知到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代表团,并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考核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至89分为称职,59分以下(含59分)为不称职。
第十条 当年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可推荐为“好代表”评选人选;连续2年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为下届代表候选人;当年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选联工委的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连续2年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依照相关规定罢免或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或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当年不对其进行考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姚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4月16日下发的《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大人发[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姚县人大代表履职考评标准
附件
大姚县人大代表履职考评标准
一、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职情况(30分)
1.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积极参加各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讨论会议等计10分;会议期间缺席一次全体会议扣2分,缺席一次代表团会议(分组讨论会议)扣1分。根据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考勤记录计分。
2.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言计10分,不发言的不得分。根据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发言记录计分。
3.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议案被确定为大会议案的,议案领衔代表计10分,附议代表计5分;领衔提出建议的代表计10分,附议的代表计5分;单独提出建议的代表计10分。计分以最高计分档次只计算1次,不实行累加。根据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统计计分。
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情况(40分)
1.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及参加其它各种会议的计10分,受邀请而未参加的一次扣2分。根据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记录计分。
2.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计5分,接到通知未参加的一次扣2分。根据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记录计分。
3.积极参加代表履职学习计5分,未参加的不得分。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络室代表学习培训签到册和《代表履职手册》记录计分。
4.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计10分,未参加一次扣2分。根据各代表联络室活动记录计分。
5.加强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有相应记录的计10分。每少联系1次或痕迹资料记录不完整的扣5分。根据代表联系选民登记表记录和代表小组核实记分。
三、做好本职工作,服务社会情况(30分)
1.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表率作用突出计10分,工作良好计8分,工作成绩一般计6分,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的本项不得分。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掌握的代表在本职工作中的情况计分。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代表职责,在工作和生活中率先垂范,严格约束自身,无不良社会影响计10分,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掌握的代表在工作和生活中的情况计分。
3.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要求,无不良影响计10分,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要求的本项不得分。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掌握的代表在工作和生活中的情况计分。
四、加分项
代表应争做本行业、本系统的模范,年度内被表彰为先进个人的,受国家级表彰加20分、省级表彰加15分、州级表彰加10分、县级表彰加8分,乡镇、部门表彰加5分,村、社区表彰加3分。实行就高不就低,不累计加分,根据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计分。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掌握的代表表彰情况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