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日期:2023-07-26来源:本站原创点击:6609 字号:

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20529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保证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受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其工作情况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联系指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各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在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协调。

 各专门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有关方面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县人大代表。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停止或者终止。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兼职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优先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其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辞去或者由组织责成其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一)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两次以上的;

(二)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专门委员会全年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两次以上的;

(四)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履行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的。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库或聘请顾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专家库或顾问的任期与专门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期间可根据实际进行补充或解聘。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题进行调研,提出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的议案、报告、意见或建议。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意见;

(三)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五)承担和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监督工作,审查“一府一委两院”送交的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各项报告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行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开展跟踪检查;

(六)审查“一府一委两院”报送的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七)对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查报告;

(八)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为县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承担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督办工作,并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办理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配合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做好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立法调研、法规修订征求意见等工作;

(十)完成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在每年十二月,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议题的建议。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初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对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主要研究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和上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和审议议案;提出报告;研究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的有关事项;听取汇报;讨论必须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安排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决定问题,应当充分讨论,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日期、议题的通知和有关材料印发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邀请常委会主任或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人、县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或者其他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到会作工作汇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一)举行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有关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调查、视察、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对特定问题的调查,提出意见;

(四)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建议或报告;

(五)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联系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了解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分工。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论证。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文必须经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发。需要以县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签阅,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密切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加强工作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部门单位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要是通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及其他重要活动,应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衔接。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参加会议和调研、检查、视察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应当向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请假。

专门委员会驻会组成人员纳入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统一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搞好服务、提供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委员会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名称:电话:
共0条评论

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