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办法

日期:2023-07-27来源:转载点击:20468 字号:

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办法

202152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大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督办工作,根据《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实行全覆盖督办。

第三条  督办的方式: 

(一)重点督办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紧扣县委决策部署和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点,拟定重点督办建议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二)全面督办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以外的所有代表建议进行全面督办

(三)会议督办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建议办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听取有关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汇报;

(四)回访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通过走访或电话回访方式与提建议的代表直接联系了解掌握承办单位与代表面商、办理、回复的情况及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草拟年度人大代表建议督办工作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乡镇人大主席团。

第六条  重点督办、全面督办按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口联系部门的情况确定,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相关委室负责督办。涉及党群部门承办的建议由选联工委负责督办

第七条  重点督办工作结束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

第八条  会议督办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选联工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向提建议的代表了解承办单位面商、办理建议的情况,督促建议办理落到实处,对承诺代表列入计划逐步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十条  在督办中,对办理工作进展缓慢、办理不认真、程序不规范的承办单位要进行督促,办理效果较差、代表不满意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约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或者有意见的,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对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要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督办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适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对承办单位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过组织新闻单位采访、跟踪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宣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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