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评议部门“问题清单”跟踪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4-02-1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3898 字号:

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评议部门

“问题清单”跟踪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20231129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州县党委工作安排在全县范围内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人大审议和部门工作评议跟踪监督工作,有效提升监督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清单跟踪监督,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在开展审议和评议监督工作中就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并交由各具体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条  问题清单跟踪监督坚持实事求是、聚焦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把问题清单跟踪监督工作与推动“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结合起来,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第四条 “问题清单”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在监督过程中提出,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评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向有关具体责任单位交办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条 具体责任单位是指负责“问题清单”整改的单位。拟定“问题清单”时,应当将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同一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共同整改落实的,应当在“问题清单”中明确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的事项、整改时限

第六条  跟踪监督程序

(一)收集清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对开展工作审议和部门工作评议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梳理,列出清单。

(二)会议审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对提出的问题清单进行汇总整理,提交主任会议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评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交办督办。问题清单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审议意见的附件一并交具体责任单位研究处理。

(四)办理反馈。具体责任单位应对问题清单进行认真研究,对照清单内容,提出办理方案,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整改落实措施及效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具体责任单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情况之前,应当征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的意见。

具体责任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的,应当在规定报告日一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报告,但不得超过规定报告日两个月。

(五)整改销号。县人大常委会建立问题清单动态台账,及时更新、跟踪督导,对已完成整改落实的问题实行销号管理,对没有完成的问题,继续加强跟踪监督。

第七条 “问题清单”交办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对“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情况组织跟踪监督,也可以委托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跟踪监督。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要求,对具体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客观评估效果,形成情况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整改的建议。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各具体责任单位“问题清单”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达到参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予以销号。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参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该具体责任单位必须对“问题清单”内容予以继续整改,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并接受测评。再次测评后,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仍未超过参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措施。

  1. 对具体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印制民主测评表,测评表上应当分别列明具体责任单位、问题及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条 “问题清单”具体责任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由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推脱、拒绝或者干扰跟踪监督工作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阻碍跟踪监督工作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241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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