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07-26来源:转载点击:7592 字号:

大姚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2020323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人员在人大财政经济监督工作中的咨询辅助作用,根据人大财政经济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财政经济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由具有财政、审计、财务(会计)、经济、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在财政、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条  财政经济专家库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聘任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相应的学历,实践经验丰富,且长期从事财政、审计、财务(会计)、经济、法律、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熟悉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财政经济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财政经济咨询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和确定:

(一)财政经济专家库成员人数不超过25人,在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范围内按照本人自愿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聘;

(二)各推荐单位应当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推荐的人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县人大常委会向受聘的专家库成员颁发聘书;

(四)专家库成员的聘期与县人大常委会的届期一致,任期届满,专家库成员资格自动终止;

(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聘期内可以在专家库人数限额内增补或者解聘个别专家库成员。增补或者解聘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库成员,参与下列工作:

(一)参与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财政、审计、税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二)参与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前期调研;

(三)参与全县及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经济运行和经济重大事项的监督;

(四)参与对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的调研;

(五)参与财政经济改革的相关调研;

(六)参与财政经济监督的咨询和其他工作;

(七)为县人大代表提出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建议及办理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提出意见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三)其他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泄露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专家库成员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以及与专家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其他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  向专家库成员咨询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邀请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意见;

(三)邀请参加有关调研、视察、检查活动;

(四)单独拜访征求意见;

(五)其他方式。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对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建议。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整理和分析研究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向专家适时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财政经济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包括专家库成员的邀请、活动组织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专家库成员: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之内两次无故不完成委托事项的;

(三)工作调离本县行政区域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参与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所需经费,人大常委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  本办法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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