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办法

日期:2023-07-26来源:转载点击:3807 字号:

 

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办法

(200935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各级人大代表、干部群众之间的沟通联系,扩大代表和干部群众的知情知政渠道,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是指由“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到会通报重要情况,有部分人大代表、公民参加反映民情民意的会议。

第三 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在县人代会期间或闭会期间举行。人代会期间,只举行“一府两院”所属部门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闭会期间,主要举行“一府两院”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也可举行“一府两院”所属部门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

第四条 人代会期间,举行部门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1至2次。闭会期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到会的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一府两院”所属部门工作通报民情倾听会视具体情况适当举行。

第五条 人代会期间,“一府两院”所属部门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的提请、决定和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履行政府职能职责的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所属部门在下次人代会开幕前,向县人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书面作出召开部门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的提请;也可以根据上次人代会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案的情况,或者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联名,向县人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召开部门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的提请。

(二)根据有关提请,县人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后,向县人代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提出参加“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并通报部门工作的单位名单,经主席团表决同意后执行。

(三)县人代会大会秘书处组织召开部门“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

第六条 人代会闭会期间,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的提请、决定和组织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一府两院”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由“一府两院”办公室根据“一府两院”主要领导的安排,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召开“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所提意见适时组织召开;也可直接由县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邀请“一府两院”相关领导到会通报工作,并在会议召开前10 天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

(二)“一府两院”所属部门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由“一府两院”所属部门根据部门工作实际或“一府两院”相关领导的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作出召开“部门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的提请,县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召开。

第七条 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参会人员:通报工作的部门领导,部分人大代表(人代会期间各代表团1-2名代表),上次人代会相关议案、建议案的领衔代表,部分公民和组织会议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人数由大会秘书处(人代会期间)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代会闭会期间)具体确定。

第八条 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由大会秘书处(人代会期间)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代会闭会期间)具体确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一日通知参会部门和参会人员。

第九条 人代会期间的“部门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由大会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相关人员主持。闭会期间的“两院”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主持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员主持。会议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小时以内。

第十条 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内容:

(一)相关领导通报工作。通报内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情况;上级有关政策、措施及今后工作打算。

(二)参会人员反映民情民意。

(三)相关领导向与会人员解答问题。

第十一条 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议程:

(一)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领导;

(二)相关领导通报工作;

(三)与会人员反映民情民意;

(四)相关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解答;

(五)主持人作会议小结。

第十二条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的宣传。按照公开、透明、准确的要求,山大会秘书处(人代会期间)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代会闭会期间)及相关新闻媒体采取印发简报、录像转播、现场直播、网络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工作通报暨民情倾听会的相关事项:

(一)相关领导必须参加会议,并将所要通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前一天报送组织会议的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综合性工作通报时间不超过40分钟,部门专项工作通报时间不超过 15分钟。

(二)参加会议的与会代表或公民在向部门了解或反映情况前,必须以举手的形式经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提问。

(三)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有关问题,主持人应予及时制止并予以提醒。

(四)参加会议的代表或公民,会后要及时向选民和群众宣传会议内容。

(五)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要根据就近、就简的原则安排布置好会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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