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会议组织筹备办法

日期:2023-07-26来源:转载点击:4399 字号:

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会议组织筹备办法

2008811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筹备工作,提高会议质量,根据《大姚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以下组织筹备办法:

第一条  会议议案的提出。县人大常委会每年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在年初作出决定。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因工作需要临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必须以正式文件提出,并提交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附有关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提请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包括被提请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

对于临时提请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条  会议通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知采用预告通知、正式通知两种形式发布(临时举行的常委会会议除外),预告通知以办公室正式文件在开会前15日下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正式会议通知以明传电报的形式,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通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举行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只发正式书面通知或临时电话通知。

第三条  审议议题的交办。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初议题安排,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30日前,相关工作委员会拟定议题调查提纲,报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经常委会办公室统筹后,印制议题调查提纲,并通知相关部门领导,统一进行议题交办。相关工作委员会发放议题调查提纲,相关分管领导主持并交办。议题交办要明确议题调查的时间、内容、形式、人员和相关单位,以便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议题的调查、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议题调查(执法检查)分为联合调查(检查)和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调查(检查)两种形式。联合调查(检查),就是根据议题安排,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相关常委会领导带队,相关议题工作委员会人员、人大代表及“一府两院”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组成调查组,分组深入到各乡(镇)、单位对每次常委会审议的议题一并进行调查(检查);分管领导带队调查(检查),就是由涉及相关议题工作委员会的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相关工作委员会人员、人大代表和“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调查组,对单个方面的议题进行调查(检查)。对于每次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如何调查(检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议题调查(检查),要采取“听、议、看、查、访”相结合,了解真相,掌握实情,找准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人大代表视察按照《代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由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  调查(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报告的撰写。议题调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召开议题调查(检查)汇总会议,参与调查(检查)的人员参加,对各组调查(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由相关议题的工作委员会撰写议题调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对议题的初审意见和审议意见(草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印制分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

代表视察结束后,召开代表视察反馈会,各视察组组长汇报视察情况。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管相关代表视察内容工作的领导应到会听取意见、建议。代表视察情况报告由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草拟,按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公文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专项工作报告的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举行县人大常委会的20日前,由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文本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初审;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经预告通知和正式通知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如期举行。相关出席、列席(旁听)人员应按照《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出席、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通报制度》的相关要求按时参加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议的日程安排。按照“精简会议,勤俭办会,务实高效”的原则,根据年初的议题安排和主任会议的决定作出日程安排。各次常委会议的时间安排一般不超过两天,并提倡开短会、讲短话、重实效,在确保会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文件(材料)。

第九条  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提请。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或提请议案时,应当由县长或副县长、院长、检察长作报告或提请。因特殊原因县长或副县长、院长、检察长不能到会时,应当请假,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委托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副院长或副检察长代作报告或提请。

县人大常委会的议题调查报告、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初审意见由相关工委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宣读。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情况报告由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或视察的常委会领导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

第十条  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的审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必须认真听取和阅读议案及专项工作报告,草拟出书面发言提纲,并在分组审议会上积极发言,阐述自己的审议意见后,将书面发言提纲交分组审议召集人处,以便汇总审议意见。书面发言提纲不作存档处理。

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提请议案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因特殊原因县长、院长、检察长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听取意见,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并负责向县长、院长、检察长反馈意见、建议。

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邀请县委组织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

分组审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要认真组织好分组会议,登记出席、列席人员参加分组审议的情况,听取和归纳审议中每个参会人员的发言,并在联组会议上报告。报告要求中心明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楚,言简意赅,要准确反映各位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

县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时,涉及相关议案或专项工作报告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派出专人听取分组会议的审议情况,作好相关记录,以便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出台。会议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相关议题和议案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草拟,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审阅并印发会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工委参与,汇总各组在分组审议中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送办公室把关。

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草案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

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草案一经表决通过,即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一经印发公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办理和执行,并在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和执行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跟踪督办工作,并按时限要求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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