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日期:2023-07-26来源:转载点击:3669 字号:

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20011114日大姚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违宪违法的事件作出决定。

第三条  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讨论、决定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审查、批准县本级财政年度决算,讨论、决定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第四条  讨论、决定县城总体规划编制、修编方案的上报方案。

第五条  讨论、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和重要工作方案。

第六条  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外拟立的由县财政投资或由县财政承担责任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七条  讨论、决定全县精神文明建设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规划。

第八条  讨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一府两院”公职人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和建设,并可视讨论情况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九条  讨论、决定撤销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十条  讨论、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同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二条  讨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公民控告、申诉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可视讨论情况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讨论并批准全县人民必须遵守的有关公约、守则。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律规定提出。

需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事项,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按法定程序,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后作出决议、决定,并对外公布和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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