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
工作制度
(2021年5月2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及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及建议,为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建言献策、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及意见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各类会议或开展各项活动作准备;
(三)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等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作准备;
(四)围绕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工作站或人大代表联络室代表小组主题活动走访原选区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反映群众的意愿;
(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本行业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协助解决问题,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六)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七)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八)关心群众,积极帮助群众反映和协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了解和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
(一)联系群众以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工作站、人大代表联络室为平台,通过参加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人大代表联络室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走访联系群众,也可自行单独开展联系群众活动;
(二)每位县人大代表每年应联系原选区至少3名以上群众,每年联系、走访不得少于2次,特别是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普遍开展联系群众活动,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参加审议、提交高质量建议意见作准备;
(三)通过走访、座谈、电话、信函、微信等多种渠道,与人民群众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
(四)参加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或原选区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
(五)参加人大代表之家或人大代表工作站组织的代表小组活动每年2次,参加人大代表联络室组织的代表小组活动每年4次;
(六)开展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等活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七)每届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少于2次回到原选区,采取大会述职或书面述职的办法向原选区选民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在联系群众中个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在联系群众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或建议,属乡(镇)解决的,由代表交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属县级或上级机关、组织解决的,由代表交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转交有关机关、组织依法办理;属于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和司法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办理并回复代表。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在联系群众活动中收集到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代表建议形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最迟不超过6个月内答复代表。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对代表所提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在联系群众中形成的调研报告,可交乡(镇)人大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并根据需要转交同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作工作参考。
第七条 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工作站、人大代表联络室应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台账,对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予以记录,代表个人应在《代表履职手册》上进行记录,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组织对代表联系群众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开展联系群众工作是代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代表所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时间保障,并保障其享受正常出勤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有关机关、组织应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选联工委应加强宣传,及时总结交流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实行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