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简介

日期:2017-10-23来源:本站原创点击:25479 字号:

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县人民政府的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楚雄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县出席楚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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